台灣消化系外科醫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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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法人台灣消化系外科醫學會章程
(108.03.17第十六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報請內政部台內團字第1080027374號函備查)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定名為「社團法人台灣消化系外科醫學會」,英文譯名為:"Taiwan Surgical Society of Gastroenterology ",以下簡稱為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以促進消化系外科醫學之研究與提昇教學及臨床醫療水準,增進國際交流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

第 二 章    任     務
第 四 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 促進消化系外科之研究與發展。
二、 舉辦學術演講及討論會。
三、 參加國際消化系外科醫學之會議與活動。
四、 出版有關消化系外科醫學之雜誌書刊。
五、 制訂及甄審消化系外科專科醫師制度。
六、 協助會員間醫療經驗之交流合作及消化系外科醫師之培養訓練及繼續教育。
七、 舉辦消化系外科之相關事項。

第 三 章    會 員
第 五 條 凡贊同本會宗旨,具有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公私立醫學院校醫科或醫學系畢業,持有中華民國政府認可之醫師執照,從事消化系外科四年以上,並取得台灣外科醫學會專科醫師資格者,由本會會員二人介紹,經理事會之審查通過呈報主管機關備查,得為本會會員。
第 六 條 凡贊同本會宗旨,政府立案之公私立機構或團體,提交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呈報主管機關備查,得為團體會員,並應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第 七 條 凡贊同本會宗旨,對消化系外科有興趣者,具有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公私立醫學院校醫科或醫學系畢業,持有中華民國政府認可之醫師執照,由本會會員二人介紹,經理事會通過者,呈報主管機關備查,得為準會員。
第 八 條 凡國內外有關人士,贊同本會宗旨,對消化系外科醫學有卓越貢獻者,由本會理監事二人之推薦,經理事會通過,得聘為榮譽會員。
第 九 條 凡贊同本會宗旨,對本會經濟或其他方面有實際貢獻者,由理事長提名,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得聘為贊助會員。
第十 條  一、 本會會員享有左列之權利:
        1、 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2、 其他本會會員應享有之公共利益與權利。
二、 準會員、榮譽會員、贊助會員享有之權利:除前項第一款外,其他均比照會員。
第 十一 條 本會之會員、準會員應有左列之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
二、 擔任本會所指派之職務。
三、 按時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本會會員及團體會員凡有違反本會章程或損壞本會信譽者,經理監事會查明屬實,得由理監事會提出警告或提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予以除名。但於原因消失後,得再行申請入會。
第十三條 本會會員、團體會員及準會員凡不能履行本會會員義務兩年以上者,經理監事會議議決得暫停其會員資格。

第 四 章    組 織 及 職 權
第十四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二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廿七人、候補理事三人、監事九人、候補監事一人,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選出。組織理事會、監事會。理事會得互選常務理事七人,監事會得互選常務監事一人。
第十六條 本會置理事長一人,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產生,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理事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理事長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七條 本會理、監事均為無給職。因故出缺時由候補理、監事分別依次遞補,以補足原任任期為限。
第十八條 本會理、監事如有下列各款之一者應予解任:
一、 因故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議決准其辭職者。
二、 曠廢職務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議決令其退職者。
三、 職務上違反法令或其他重大不正當行為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議決令其退
職者。
四、 連續無故缺席兩次理監事會議,視為自動辭職。
五、 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六、 被罷免或撤免者。
七、 受停權處分期問題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十九條 本會理、監事任期均為二年,連選得連任。
第 廿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 廿一 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報主管機關備查。並得視會務需要分組辦事。各組置組長一人,幹事一至三人。由秘書長提名,經理事長認可,報請理事會通過聘任之,解聘時亦同。組員及幹事若干人,其辦事細則由理事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廿二條 本會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 理、監事之選舉與罷免。
三、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 通過理、監事會之報告及決議事項。
五、 通過年度工作計劃及經費預、決算。
六、 通過財產處分。
七、 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八、 會員之解散。
九、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廿三條 本會理事會之職責如下:
一、 審核會員(會員代表)入會資格及退會之議案。
二、 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並執行其決議。
三、 議決理事、監事、常務理事、理事長之辭職。
四、 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五、 擬訂年度工作計劃及經費預、決算。
六、 聘任或解聘會務工作人員。
七、 其他應辦理事項。
第廿四條 本會監事會之職責如下:
一、 監督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案及執行。
二、 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三、 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四、 審核年度預、決算。
五、 察查本會工作計劃進行之狀況。
六、 監察本會財務或財產。
七、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五 章    會 議
第廿五條 本會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及學術討論會分為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二種,均由理事
長召集之。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
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
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員大會經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廿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廿七條 本會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應有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
過半數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
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解散之。
第廿八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
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
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廿九條 本會之理、監事應親自出席理、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連續二次無
故缺席者,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監事依次遞補。
   
第 六 章    經 費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以下列各款充之: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貳仟元、團體會員:新台幣伍萬元,於會員
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仟元、團體會員:新台幣伍萬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解散後,所有財產均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團體,
應歸屬政府所有。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員入會滿十年且年滿七十歲,即為本會榮譽會員,終身免年費。
   
第 七 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呈請內政部核准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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